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3196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夏津县**村**号,住**处。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经夏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夏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夏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7日被夏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夏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侯某某在其作为民事被告案件二审期间,将夏津县法院冻结到期的其经营的夏津荣泉煤炭购销有限公司公户内的20.6万元转至他人银行账户,将该笔资金用于归还个人其他债务、榆木生意投资及日常花销。2019年4月,夏津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候某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候某某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判决、报告财产;2019年6月25日,夏津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侯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2019年7月10日,夏津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侯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2019年12月21日,夏津县人民法院对侯某某再次下达报告财产令,侯某某仍未在法定期限内报告财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庞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琰琰
2020年4月6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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