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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阆检刑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79********,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单元****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7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4日被阆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被告人侯某某承揽了阆中市**御府工程项目木工劳务,后拖欠100余名民工工资80万余元。2019年1月29日,阆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侯某某下达限期整改指令,责令其于2019年1月30日上午12时前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但侯某某拒不整改落实,并将用于支付民工工资的工程款据为已有,并隐匿潜逃。

2019年9月6日,阆中市公安局民警在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将被告人侯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阆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霞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联系电话:13379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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