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侯某某挪用资金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检刑诉〔2020〕499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31979********,汉族,大专文化,原系**股份有限公司**责任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南省华容县**镇**村小区**栋**单元(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华容县**镇**村**组**号)。因犯危险驾驶罪,2018年3月23日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侯某某于2012年4月16日入职**股份有限公司**责任有限公司,后于2012年5月1日起被派驻湖南省衡阳市担任区域销售经理,负责衡阳市地区公司建筑起重机设备的销售、维护、售后、逾期设备按揭款催收。

2013年至2014年期间,陆某某通过被告人侯某某陆续在**有限公司购买起重机、升降机等设备,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等方式,由**股份有限公司为陆某某在银行按揭贷款提供全程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2016年5月至2019年6月期间,因为正常工资收入减少,为维持家庭开销以及自己的投资和消费,侯某某就开始陆续挪用客户陆某某打给其本人并要求还给**公司的设备的按揭款。侯某某总共收到了陆某某224万元的设备按揭还款,但只打回给了**有限公司85万元,侯某某本人挪用了139万元用于家庭开销、个人投资及消费但至今未归还给公司。

2020年6月20日,公安机关在湖南省华容县**镇**村小区**栋**单元将被告人侯某某传唤到案。到案后,侯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报案报告、劳动合同书、应收账款对账函、个人贷款抵押合同等书证;2.证人陆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惠

检察官助理:钟强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