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1200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镇**路**号,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长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长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武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候瑞为了谋取非法收益,意欲以每张300元的价格收买,500元的价格出卖银行卡套件,从中赚取差价。先后介绍张某某、李军、王某甲办理中国邮政储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银行卡共计11张,在宝鸡市火车站附近将银行卡、手机号码、身份证复印件等套件转卖给靳某某(已判决)。
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构成坦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照片、抓获经过、指定管辖批复、指定管辖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银行开户、交易信息等书证;2、证人靳某某、李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张某某、李某乙、杨某甲、王某甲、杨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买卖信用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由于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峰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现押长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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