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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2197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2020年1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月14日被三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12时许,在三河市黄土庄镇掘山头村西北地里,被告人侯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因口粮地问题引发打架,后侯某某使用拳头将孙某某打伤致其肋骨骨折。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芮爽

2020年4月13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被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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