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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故意伤害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19〕541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11974********,汉族,高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林州市**镇**村**号,现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巷**号。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9月10日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3日14时许,在尧都区贾得乡周家庄中心大街南八巷,被告人侯某某酒后因琐事与公某某发生撕打,致公某某受伤。经鉴定:公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立宪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被羁押于尧都区看守所;

2.移送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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