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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经营者,住菏泽市开发区**镇**村**坊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侯某某于2019年10月29日凌晨4时30分许,在菏泽市牡丹区***服装市场处指挥维修地面工作时,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厮打,侯某某、李某某均受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系外伤性小灶脑梗死,损伤属轻伤一级。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侯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12月16日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范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易平

检察官助理许瑾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菏泽市开发区**镇**村**坊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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