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2297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8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镇**村**屯**号之一,现住本市富阳区**街道**村**路**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7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晚上,被害人江某某、陈某某到本市富阳区**街道**村**路**号**室被告人侯某某的租房内讨要工资,后双方产生纠纷进而扭打在一起。期间,被告人侯某某用菜刀砍伤被害人江某某的头部、背部等部位,并用手机砸伤被害人陈某某的头面部。经鉴定,被害人江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侯某某已赔偿二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慧
(院印)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现在原处候审(联系方式:13868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单轨推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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