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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生于1977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77********,汉族,小学肄业,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住苍溪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苍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由苍溪县公安局继续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在驾车到歧坪场镇“豪门盛宴KTV”接其妻子回家的过程中有一辆白色小轿车跟踪,遂怀疑该车驾驶员与妻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被告人侯某某到达住宅附近停车后,独自绕行至该白色小轿车后方,发现从该车驾驶位下来一名戴口罩的男子(即本案被害人张某某)正向自己和妻子居住的居民楼步行。被告人侯某某随后上前查看,并跟随张某某从旁边居民楼的楼道上楼。当被告人侯某某接近楼顶时,张某某捡起楼道地上的一片瓦块对其左侧肩膀进行了击打并向楼下跑去。被告人侯某某立即追赶,并捡起楼道中放置的空白酒玻璃瓶砸向张某某头部,玻璃酒瓶被砸碎,张某某头部皮肤被砸破流血。之后被告人侯某某与张某某相互抓扯,逐渐转移至一楼楼道口,双方倒在楼道口的沙堆上,被告人侯某某捡起沙堆处的砖块向张某某的头部砸了一下,张某某随即挣脱并逃跑。被告人侯某某立即追赶并再次用砖块向张某某的头部砸了一下。经鉴定,张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另查明,在被告人侯某某殴打张某某的过程中,案发现场周围的群众向苍溪县公安局报案,民警赶至现场调查时,被告人侯某某主动返回现场向民警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侯某某作案时所穿的染血上衣、长裤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案发现场照片、被害人张某某受伤部位照片、就医病历、病情证明书、谅解书及收条等书证;3.证人景某某、梁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7.现场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8.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处罚。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桓

检察官助理:邢敏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现住苍溪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电话号码1588351**** 

2.侦查卷宗2册、光盘2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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