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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一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住河南省通许县**镇**村委**村**号。2003年3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6月6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取保侯审,同年9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桓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晚上,在桓台县果里镇练家村被告人侯某某与被害人魏某乙、魏某甲、段某某等人共同租住的民房内,被告人侯某某酒后因琐事与段某某、魏某甲、魏某乙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被告人侯某某持酒瓶将段某某的眼睛打伤,将魏某甲的左侧腹部捅伤,将魏某乙的左胳膊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魏某乙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和解协议书、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甲、段某某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鹏

检察官助理:张婷婷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通许县**镇**村委**村**号

2.侦查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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