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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故意伤害案)_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公诉刑诉〔2019〕144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72********,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镇**小区(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1日由张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4月17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日,在张北县张北镇和谐家园小区南门东50米巷子路口,因为工资债务纠纷,侯某某与薛某某发生争执,后侯某某对薛某某进行殴打,薛某某腰部被侯某某用脚踹伤,经张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薛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3.证人赵某某、张某某、马某某、许某某、郭某某的陈述;4.法医学损伤鉴定书;5.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国生

检察员:陈招飞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镇**小区。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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