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公诉刑诉〔2019〕678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组**号,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侯某某与被害人冯某某、李某某一起到本市武侯区**路**宾馆斜对面路边冷淡杯摊上吃饭喝酒。次日零时30分许,侯某某与冯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引发打斗,打斗过程中侯某某从冷淡杯摊位处拿起一把菜刀向冯某某头部砍了两刀,造成冯某某左额骨骨折,左颧弓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冯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后侯某某逃至机投镇**街**号,并拨打电话报警,民警赶至该地将侯某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被害人陈述; 6.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因琐事持刀砍伤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莉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单行材料四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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