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徒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1196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镇**号。被告人侯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8日晚23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在镇江市丹徒区**镇**省道**门口,因琐事与吴某某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侯某某抱住吴某某腿部,将其摔倒在地,致使吴某某右手掌骨折。经鉴定,吴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侯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病历材料等书证;2.证人马某甲、马某乙、许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来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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