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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运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19〕60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东光县,住东光县****村,打工。2007年4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2019年9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晚,被告人侯某某在沧州市运河区四合菜市场附近吃饭时因敬酒问题与颜某某发生口角,后二人约定去南湖公园解决此事。双方在南湖公园西侧马路见面后,言语不和,再次发生争执,在此过程中,侯某某持铁锨击打颜某某面部、胳膊等部位,致其双侧鼻骨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中隔骨折,经法医鉴定,颜某某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颜某某的陈述;

3.辨认笔录及照片;

4.沧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子华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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