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乡**村**号,捕前住原籍。2019年1月26日被涿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4日经我院批准,于当日被涿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8日在涿州市冠云路钱柜KTV,被告人侯某某与霍某某因琐事产生冲突,在冲突过程中,侯某某拿起一空啤酒瓶打向霍某某,将在二人中间劝架的张某某左眼打伤,经鉴定,张某某眼部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法医临床学鉴定书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玉龙
(院印)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在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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