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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白沙洲大道**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侯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侯某某于2019年10月8日7时许,在武汉市武昌区白沙洲大道**号**栋**单元楼下,因债务纠纷与何某某发生争执,既而伙同其弟侯某甲(另案处理)对何某某实施殴打,致使何某某腰2椎体右侧横突骨折。经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何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侯某某于2019年12月3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2.视频截图、门诊病历等书证;3.证人侯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7.现场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锐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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