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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曾用名候,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单元**现住址同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月8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民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0时许,被害人李某珍到被告人侯某民位于安顺市西秀区**路**号**栋**单元**号家中索要欠款过程中,李某珍与侯某民发生口角纠纷,随后李某珍电话通知其女儿被害人李某芊。李某芊赶至侯某民住处后,侯某民持菜刀将李某芊头部、李某珍手部砍伤,随即侯某民逃离现场。经公安司法鉴定,被害人李某芊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李某珍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侯某民主动向公安民警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住院病历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芊、李某珍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某民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临床鉴定书;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被害人李某芊、李某珍等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民因债务纠纷,持刀砍伤被害人李某芊、李某珍,导致两名被害人受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宋智华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民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后因病转至西秀区康复中心治疗;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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