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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19〕322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65********,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务农,住浏阳市**镇**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3月6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厉某甲因怀疑被告人侯某某的妻子肖某某与其丈夫刘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于2019年2月7日晚23时许,和女儿厉某乙来到位于本市**镇**组肖某某家找其理论。在大门口,前来开门的被告人侯某某与想要强行进入他家的被害人厉某甲和厉某乙发生争吵与推搡。肖某某听到被害人厉某甲和厉某乙前来闹事,遂拿着一根棍子来到大门口。被害人厉某甲朝肖某某破口大骂,肖某某遂拿棍子朝厉某甲打过去,接着被害人厉某甲和厉某乙、肖某某揪扭在一起,并倒在地上互相扭打。被告人侯某某见状,便先将被害人厉某甲推倒在地;此时,厉某乙仍和肖某某揪扭在一起,被害人厉某甲又准备上去帮忙,被告人侯某某遂用力再次推开被害人厉某甲,致其摔倒在地,导致被害人厉某甲右手受伤。经伤情鉴定,被害人厉某甲右桡骨粉碎性骨折,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9.3e之规定,评定为轻伤一级。

2019年3月6日,被告人侯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侯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厉某甲医药费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厉某甲病历资料及费用清单、到案经过、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收条等书证;2.证人厉某乙、肖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厉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某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侯某某在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处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洁

2019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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