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31982********,汉族,大专文化,**职务,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胡同**号**单元**室,现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胡同**号**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在朋友被害人董某某(男,47岁)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栋**单元**室的家中吃饭期间,因琐事与董某某发生口角后,二人来到楼下,边走边争吵,被告人侯某某遂用拳头打董某某面部数下,然后又将董某某打倒,用脚踢董某某面部数下,造成董某某面部、右眼部、鼻部外伤致左眉弓软组织创、右眼挫伤、右眼眶内侧壁及下壁骨折、左侧鼻骨骨折合并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被害人董某某面部损伤构成轻微伤,右眼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鼻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侯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伤情诊断书、和解协议等;
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两处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婷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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