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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故意伤害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19〕248号 

  被告人侯某甲,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6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县,住********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28日经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22日被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0月3日20时许,在甘肃建投凉州区**项目部工地,被告人侯某甲与工地司机蔺某某因工作发生冲突,侯某甲纠结侯某乙(已判决)、侯某丙(已判决)、侯某丁(已判决)等人将蔺某某及工友陈某某殴打致伤。2015年11月30日,经甘肃三维司法鉴定所鉴定:蔺某某一眼盲目3级,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5年11月9日,甘肃永泰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陈某某牙齿损伤构成轻微伤。经调查,被告人侯某甲对涉嫌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受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司法鉴定意见书;7.诊断证明;8.刑事判决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侯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延福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侯某甲现羁押于凉州区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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