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丰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侯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张某甲,男,69岁(轻伤一级)。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侯某某于2020年1月19日,在江苏省丰县电动车城公交站台处,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甲发生争执,被告人侯某某用手将被害人张某甲推倒在地,致被害人张某甲右侧股骨颈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被告人侯某某于2020年1月19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住院病历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5.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潇雨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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