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侯某甲,又名侯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镇**村,现居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定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甲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侯某甲因琐事与本市**村民李某某在定州市****广场发生吵打,被告人侯某甲将李某某摔倒,致李某某右三踝骨折伴踝关节半脱位,内踝骨折累及关节面。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默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和解书、谅解书、收条。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四清
检察官助理:张子翼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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