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2199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镇**村**。因故意杀人罪嫌疑,于2019年7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9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侯某某同被害人黄某某(男,2014年**月**日生)系同父异母的兄弟。被告人侯某某出生后由其爷爷抚养,2008年带到深圳找到其父亲,并于2014年跟着其父亲在工地干活。
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侯某某因被其父亲责骂,于是心生怨恨,其认为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其父亲有了现在的弟弟黄某某导致,遂产生了想要杀死自己同父异母弟弟黄某某的想法。
2019年7月29 日14时,被告人侯某某向某某后妈黄某乙说要带被害人黄某某出去玩。后被告人侯某某将被害人黄某某带至宝安区松岗街道松明大道某某工业园旁一练车场附近。被告人侯某某用双手掐着被害人黄某某脖子,掐了约十分钟后直至被害人黄某某因窒息晕倒躺在地上不动。被告人侯某某以为被害人黄某某已经死亡,便在用树叶盖住被害人黄某某,遂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侯某某打电话给表弟称其掐死被害人黄某某,后在附近找了一处沙堆睡觉。被害人黄某某在案发现场因窒息晕倒醒来后自行回家,后被害人黄某某在其母亲陪同下报警。2019年7月29日21时,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侯某某抓获归案。2019年9月24日,被害人黄某某家属谅解被告人侯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杀害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侯某某犯罪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魏忠川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各一份。
4.随案移送光盘一张、谅解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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