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县**乡**村**号,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侯某某因房租纠纷与贾某甲、贾某戊发生纠纷,2019年12月1日19时许,被告人侯某某接被害人贾某甲电话后至青岛市城阳区**镇街道**村东荆超市门口西侧,趁被害人贾某甲、贾某戊不备,持之前准备好的铁锤击打贾某甲、贾某戊头部,欲将二人砸死,后被现场人员控制。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贾某甲、贾某戊所受伤害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陈某甲、贾某乙、贾某丙、冯某某、陈某乙、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贾某甲、贾某戊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君晓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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