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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86********,苗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云南省马关县人,家住云南省马关县**镇**村委**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20年3月5日被文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于2020年3月18日批准,2020年3月19日被文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无。

本案由云南省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侯某某因与其妻子马某乙因为家庭琐事婚姻出现矛盾,遂对其岳父马某甲及其小舅子马某丙产生怨恨。2020年1月21日凌晨,被告人侯某某在确认其岳父和小舅子一家人在老房子居住后,携带汽油、扳手、胶把钳前往岳父和小舅子位于文山市**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村**号新建盖的房子里,用扳手将马某丙家楼顶的太阳能管砸毁10根,将客厅内的TCL液晶电视砸毁后,又用其携带的汽油将其小舅子马某丙停放于车库的云******白色北京牌多用途乘用车烧毁。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烧毁(砸毁)的财物价值人民币523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丙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乙、马某甲的证实;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5.物证:现场查获的作案工具胶把钳;6.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被告人侯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建议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某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靖宇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押于文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4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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