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一部刑诉〔2019〕857号
候某某(曾用名赵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230714198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代会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乌伊岭区**街**社区**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孔祥红,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候某某以25岁年龄、赵某某身份与被害人常某某(男,37岁,已婚)相识。2019年3月至4月间,常某某在本市海淀区**园**里等地给多次向被告人候某某转账共计人民币51.4万元,用于偿还候某某个人债务。
2019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候某某以向被害人常某某单位、家庭等告发个人隐私,将常某某信息在朋友圈、抖音发布等为威胁,向常某某索要钱款人民币52万元。该钱款常某某未给付。
被告人候某某于2019年9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候某某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潘某某证言;4.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某某在敲诈勒索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孟瑶
代理检察员:沙溪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候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十一册;检察卷一册;
3.换押证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赃证物移送手续流转清单一份;
6.辩护人孔祥红,联系电话:1531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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