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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21〕Z16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0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道**庄**号,现住唐山市丰南区**镇**村,个体经营汽车修理部。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侯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唐海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钢厂1号门东侧时,将行人王某某撞倒,造成王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侯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侯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证人证言;

勘验、检查笔录;

鉴定意见;

物证;

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任宪瑞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于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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