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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涉嫌介绍、容留卖淫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19〕215号

被告人侯某某女,********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44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村委**庄,现住泌阳县****。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2019年8月14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10月至2019年5月,侯某某在泌阳县城**路与**路交叉口西50米路南“**宾馆”当吧台服务员,工作期间结识了卖淫妇女刘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等三人。遂约定侯某某向该三人介绍嫖客,并从嫖资中提成,后侯某某通过微信或电话多次介绍、容留刘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等三人到**宾馆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对卖淫所得以百分之三十进行分成。经查,侯某某共分得刘某某卖淫所得2380元,分得张某某卖淫所得2180元,分得徐某某卖淫所得30元,共计提成459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多次介绍、容留她人在自己工作的宾馆内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违反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长:田冬松

2019年923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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