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1198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及现住址唐山市丰南区**镇**花园**栋**室,系河北**钢铁有限公司工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侯某某驾驶“速腾”牌冀******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后方由柏某某驾驶的辽******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丰南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侯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提取侯某某血液送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194.35mg/100ml,系醉酒。
案发后,被告人侯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的身份信息、到案经过、调解书、谅解书等书证;
被害人柏某某的陈述;
证人代某某的证言;
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鉴定意见书;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丰南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次要责任,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荣芬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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