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9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住瑞丽市**店,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4月30日经梁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梁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梁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2020年3月,被告人侯某某在网络(微信)上开设赌场,用微信账号建立微信群,在微信群中转发上级代理发送的“字花”赌博题目,通过微信红包或微信转账的方式接受19名赌客投注及兑付赌客赌资,后上级代理以单场字花销售额的13%提成给侯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加海
检察官助理:尹以蓓
(院印)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梁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U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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