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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涉嫌诈骗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200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唐山市滦南县**镇**庄**村**号,农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5日被丰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至2月1日间,被告人侯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利用市面上用于疫情防控的口罩紧缺、社会公众购买需求强烈的心理,在手机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口罩销售的虚假信息,谎称先收取预付款后发货,通过微信骗取滦南县王某某人民币90元,骗取丰南区张甲人民币350元,骗取路北区刘某某人民币7500元,骗取天津市张乙人民币170元,骗取廊坊市崔某人民币180元,骗取廊坊市周某人民币260元,骗取廊坊市张某丙人民币9000元。因其诈骗行为被张某丙识破,被告人侯某某害怕张某丙报案,遂将骗到手的9000元于2020年2月1日16时许退还。

综上,被告人侯某某诈骗金额总计人民币8550元,所骗赃款用于自己吃喝挥霍。

2020年2月2日,被告人侯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

1、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2、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3、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截图等书证;

4、证人解某某的证言;

5、被害人张甲张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7、被告人侯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利用微信以虚假销售口罩为由,通过手机微信网络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玲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押于丰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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