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19〕188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2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街道**村**号,现住**,务农。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肥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0月12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侯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王瓜店街道办事处蒋庄社区内的东西路时,因未提前减速及提醒前方顺行的王某某,致王某某左拐时被撞倒并受伤,后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尸检,王某某系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尹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侯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尸检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因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健
郑秀娟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肥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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