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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31976********7*,苗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住*****村民委****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西畴县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于2019年12月12日被西畴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9日被西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云南省西畴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0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侯某某在本村后山抓了2只白腹锦鸡回家喂养。1只喂养过程中被其杀害食用,另1只喂养至2019年10月13日后与西畴县**乡***村委会***村的唐某某换了1只画眉鸟,2019年10月20日,侯某某跟唐某某要回该只箐鸡鸡后上交至西畴县森林公安局。

经鉴定:侯某某上交的箐鸡为鸡形目稚科锦鸡属白腹锦鸡,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Chrysolophusamherstiae,经济价值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归案情况说明、传唤证、放生记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收证据清单等;

2.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3. 证人证言;

4. 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元富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候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4787646031。

2.卷宗2册,物证扣子4副。

3. 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4份、证据提纲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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