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侯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市**镇**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4年12月21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16日,被告人侯某某在本市薛湖镇侯楼村庄西地,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自家杨树8棵,经林业技术鉴定8棵杨树的活立木蓄积为14.041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现场勘查笔录;
4、林业技术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一鹤
二O一五年二月四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公安侦查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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