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候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71959********,汉族,半文盲,农民,住商城县**镇**村
**组(户籍地:河南省商城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商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告人候某甲砍伐商城县**镇**村**组夹冲子以北树木时,严重违反采伐技术规程。经鉴定,现场违法采伐马尾松279株,总蓄积33.7595立方米。候某甲将其采伐的树木全部运送到**镇**村的一个木材收购点售卖后获利15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候某甲于2019年10月8日经商城县森林公安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商城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其投案后主动上缴部分违法所得12000元至侦查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案发及到案经过、商城县林业局证明等证明文件;2.证人雷某某、曾某甲、蒋某某、侯某乙、曾某乙、侯某丙、张某某、侯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商城县林业调查规划队采伐林木鉴定意见1份;5.勘验笔录1份、现场平面示意图1份、现场照片6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采伐许可证规定进行采伐,现场违规采伐马尾松279株,采伐林木蓄积量为33.7595m3,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主动上交大部分违法所得并自愿复植补种且已缴纳代履行费用,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候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肖 锐
检察官助理:胡雪妮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候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单行页1页共计149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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