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侯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海城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海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鞍山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鞍山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于2019年9月17日至2019年10月16日;自2019年11月16日至2019年12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侯某甲于2014年至2018年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海城市王石镇三大村,多次擅自将从他人处购买的山场林木砍伐。其中,在王石镇三大村大西沟孟某某家承包的山场砍伐林木蓄积,经辽宁铭威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为467.9122立方米;在王石镇三大村茨沟小西沟李某甲、刘某甲家山场砍伐林木蓄积,经辽宁铭威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为89.7449立方米;在王石镇三大村茨沟宋某某、刘某乙家山场砍伐蓄积,经辽宁铭威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为15.0462立方米。被告人侯某甲于2019年6月12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砍伐林木现场照片、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焦某某、张某某、孟某某、席某某、丛某某、邢某某、宋某某、邱某甲、邱某乙、李某乙、刘某甲、赵某某、侯某乙、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辽宁铭威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报告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砍伐现场勘查笔录及勘查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辨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十四五条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郎广生
检察员:李新红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侯某甲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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