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公诉刑诉〔2017〕155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127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镇**路,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街道**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沈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森林公安局苏家屯森林公安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侯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7年3月2日至2017年3月30日;2017年4月27日至5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8日、19日,在沈阳市苏家屯区沙河街道新立村,被告人侯某某在未获得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且未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向张某甲购买归张某甲所有的个人造林,并雇佣李大为、李玉柏等人将93棵林木砍伐。经鉴定,苏家屯区沙河街道新立屯村侯某某滥伐林木的树种为杨树,采伐林木总株树93株,采伐林木总蓄积量40.95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沈阳市森林公安局依法拍摄的物证照片;
2.书证:离婚协议书,沈阳市苏家屯区沙河街道办事处新立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沈阳市森林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辽宁省森林、林木采伐申请书,沈阳市森林公安局依法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侯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技术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任意采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白桂美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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