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月**日,小学文度,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51972********,户籍地四川省通江县,现住四川省通江县**镇**街**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通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6日被决定立案侦查,同年11月18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2月2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左右,被告人侯某某分别以2000元、1000元的价格购买通江县**镇**村**社刘某甲和朱某某山林的马尾松和柏树,林木采伐许可证由侯某某本人办理的口头协议。随后,侯某某未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雇请工人刘某乙在刘某甲的自留山(小地名:大梁上)和朱某某的自留山(小地名:树林里)实施采伐并将采伐的马尾松、柏树制材成2米、3米、2.4米、4米长的原木。同时雇请刘某丙、刘某丁等人将原木搬运至古宁寨村村道公路旁并装在侯某某自己的农用车,转运至自己的木材加工厂加工成檩子和条子,一部分卖给龙凤场镇**专业种植合作社兔子厂用于修房子,获利5000元;其余的因木材加工厂起火被烧毁。经鉴定,共计砍伐树木380株,立木蓄积为61.83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刘某甲、朱某某、刘某丙、刘某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的证言;林权证、户籍证明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建议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2年零6个月,缓刑三年,并处5000元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杰
2020年2月5日
附:
1. 被告人侯某某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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