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91982********,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河南省伊川县**镇**村**组。因无证驾驶,于2009年12月1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3日,罚款500元。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 年11月21日被伊川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伊川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伊川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时间自2020年3月5日至2020年3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于2020年3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0日中午至11月21日上午,被告人侯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从伊川县**镇**村村民手里购买的,位于该村村南“**”(小地名)的30棵杨树(欧美杨),雇佣卢某某等人用“油锯”伐倒后打截,被伊川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伐的30棵欧美杨立木材积21.0534立方米。
2、2019年8月份,被告人侯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从伊川县**镇**村村民手里购买的,位于该村村南的11棵杨树(欧美杨),采伐后倒卖。经鉴定,被伐的11棵欧美杨立木材积1.6229立方米。
综上,被告人侯某某两次无证采伐欧美杨41棵,折合立木材积22.676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卢某某、郭某甲、党某某、郭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22.676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耀勋
2020年 4 月 21 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