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6〕227号
被告人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61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省**县人,住**县**乡**村**阁。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2016年3月29日被永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 7日至8日,被告人候某某在没有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自己购买的位于**市**镇**村**北地的杨树61棵予以采伐,经鉴定被滥伐的61棵杨树活立木蓄积13.548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韩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5、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无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某某案发后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帆
高严桥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候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6、证据材料卷宗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