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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5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镇**村**组**号,住陕西省汉中市勉县**镇**村**组**号。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经开分局执行逮捕。2017年4月12日因盗窃罪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本案由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侯某某于2020年6月下旬,趁凌晨人少之际,潜入西安市未央区雨润水果批发市场内,将邓某某、王某某等水果商户和便利店门前摆放的水果包装纸箱盗走,随后在市场内纸箱回收点变卖换成现金,所得赃款全部挥霍。2020年8月20日凌晨,盗窃纸箱439个,被市场保安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侯某某所盗纸箱价格为325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

3.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被害人陈述;

6.证人证言;

7.犯罪嫌疑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承民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高陵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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