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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天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居民身份号码65230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新疆建设兵团第六师**团**连**栋**号。201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21日因盗窃他人财物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8年6月19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昌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在本市米东区**小区**店内,采取破坏门锁的方式盗走被害人杜某某抽屉内的500元现金。

2、2020年1月27日8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在本市新市区**路**号**商店,采取破坏门锁的方式盗走被害人李某某400元现金和3包黄鹤楼(大彩硬)香烟。经鉴定:涉案香烟价值共计90元。

3、2020年1月28日1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在本市**路**号**商店,采取破坏门锁的方式将被害人杨某某2000元现金,三包软中华香烟,四包宽窄硬香烟,三包云烟云龙硬香烟盗走。经鉴定:涉案香烟价值 共计378元。

案发后,涉案钱款及财物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被害人陈述;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336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系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实施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可可

2020年6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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