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一部刑诉〔2020〕1511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2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肥西县**镇**村**队。曾因犯流氓罪、拐卖妇女罪、盗窃罪,于1995年12月被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因盗窃于2007年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因盗窃于2008年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盗窃于2011年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盗窃于2012年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4日被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20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同日被肥西县公安局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肥西县看守所。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1月25日凌晨4时左右,被告人侯某某伙同李某某(已判决)潜至肥西县上派镇西城时代花园小区,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楼梯道内的一辆电动车盗走。经肥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80元。
2. 2020年8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侯某某潜至肥西县上派镇朝东新村,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7幢2单元楼道口的一辆爱玛电动车盗走。经肥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韩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图、指认现场照片等;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13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学勇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肥西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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