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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61********,汉族,高中文化,菏泽市**商品城保安,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路**号,现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5日6时许,被告人侯某某趁菏泽市牡丹区**大卖场内消防通道打开之际,从三楼A区*号**门市未上锁的卷帘门下钻入该门市,盗窃现金人民币520元。

2.2019年11月27日6时许,侯某某又窜至该门市,盗窃现金人民币155元。
    3.2019年11月29日7时许,侯某某再次窜至该门市,盗窃现金人民币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李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陈述;4.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门市内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庞坤粉

2020年6月5日

附件: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村

2.卷宗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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