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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2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派出所,因涉嫌盗窃罪,经定襄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定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定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定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定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19日晚上12时左右,被告人侯某某伙同智某某窜至定襄县**镇*村,由侯某某在墙外放哨,智某某翻墙进入朱某某家中盗窃毛主席塑像等物品。经定襄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综合认定价格为1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被告人侯某某与同案犯智某某的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定襄县价格认证中心定公价认协[2019]2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紫荣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五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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