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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林检一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5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林州市**村********号,现住该村。非中共党员,非公职人员。因犯盗窃罪,2017年9月5日被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2018年1月23日被林州市人民法院撤销前罪缓刑,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犯盗窃罪,2018年7月2日被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因犯盗窃罪,2019年11月8日被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20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0日被抓获归案,同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林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林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1日5时左右,侯某某在***菜市场内用石头砸破一辆牛某某所有的白色小货车车窗玻璃,盗窃车内的20元人民币3张, 5元人民币2张, 1元人民币2张,共计72元。

2、2020年7月15日下午,被告人侯某某在林州市**区***村***路***户**楼王某某租住的出租屋内,盗窃屋内的钱包一个,内装有郑某某身份证一张,及50元人民币一张,5元的人民币两张,一元的人民币若干张,共计60余元。

3、2020年7月19日凌晨,侯某某在林州市***小区盗窃一辆闫某某所有的黑色速派奇山地车。经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格为560元。

4、2020年7月19日凌晨,侯某某在***小区盗窃一辆栗某某所有的黑红相间上海永久牌山地车。经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格为15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鉴定意见;视频资料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危害程度,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华

2020年9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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