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村**栋**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5日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至7月间,被告人侯翰帆窜至湘潭市雨湖区韶山**路等地,采取撬锁等方法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16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9日16时许,被告人侯某某窜至雨湖区韶山**路中国人寿保险院内,将被害人颜某某的红色五星钻豹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格为2240元。
2、2020年7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侯某某窜至雨湖区**路城市盒子城市英雄门口,趁人不备盗走了被害人姜某某的一台黑色优狐牌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格为2240元。
3、2020年7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侯某某窜至雨湖区**路康星百货门口,盗窃了被害人吴某某的一台黑色乖乖牌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格为1680元。
4、2020年7月2日9时许,被告人侯某某窜至雨湖区**货正门口,剪段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蓝色现代牌电动车的电瓶线时,被杨某某发现,侯某某随即逃离现场。
另查明,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侯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系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第四笔犯罪事实,系被告人侯翰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朝霞
检察官助理:雷文觉
2020年1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现在湘潭市收治中心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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