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3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和住所地均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镇**村。因盗窃,于2019年7月3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候某某在本区西湖公园北大门附近,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洛江5***1号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00元)盗走后离开现场。当日21时许,被告人候某某在本区清源街道沃尔玛广场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被告人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涉案赃物电动车已由被害人张某某领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候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建议判处被告人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晓颖
检察官助理:唐冰颖
(院印)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候某某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