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侯某某盗窃案)_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472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镇**村**号,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10月12日被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5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8日被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8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因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于2017年1月10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南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南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7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南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3日晚上11时至4月24日凌晨4时期间,被告人侯某某至东营市东营区**小区老年站,盗窃格力柜式空调2套、1台美的壁挂式空调室外机、1台格力柜式空调室内机、1台美的柜式空调室内机,经东营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7522元。

2、2020年7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侯某某至东营市东营区**小区,盗窃巨明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及车内存放的钓鱼竿及钓鱼箱一宗,经东营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900元。

3、2020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侯某某至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停车场,盗窃宗申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东营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432元。

4、2020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侯某某至东营市东营区**小区,盗窃国威牌摩托车一辆,经东营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559元。

5、2020年7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侯某某至东营市东营区**小区,盗窃众星牌电动二轮车一辆,经东营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0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3438,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小晓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