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2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江苏省连云港市**县**村**号。被告人侯某某曾因盗窃罪于2001年12月7日被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盗窃罪于2003年7月23日被台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实行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8年11月13日因盗窃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8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买卖身份证件罪被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7月19日又因盗窃罪被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合并执行一年九个月,于2020年2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20年2月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16日,被告人侯某某窜至路桥区**街道**村**路**号西边平房里,以撬锁的方式进入房内,偷走事主陈某某放在房间西北角塑料箱上的红色手提包内的200元现金和一条老凤祥牌黄金项链,后逃离现场。该黄金项链不予估价,赃款赃物无法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台州市路桥区公安司鉴定中心手印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证明、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沛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贤卫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路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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